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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范围


  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检查要求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2、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价格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经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进行立案查处。

(二)检查:


   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有权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三)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四)陈述申辩


  当事人接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进行复核,陈述内容成立,应当采纳.

(五)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六)案件审理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由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四、价格行政处罚的救济


  对已经生效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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