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停止收取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的通知 2006-09-28 鲁价格发[2006]195号 有关市物价局、水利局、河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引黄工程供水价格中加收的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停止收取。山东省物价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厅《关于在引黄供水中加收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361号)同时废止。此前黄河河务部门已经收取的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应尽快足额缴到省水利厅。
有关市物价局、水利局、河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引黄工程供水价格中加收的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停止收取。山东省物价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厅《关于在引黄供水中加收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361号)同时废止。此前黄河河务部门已经收取的东平湖水库移民扶助金,应尽快足额缴到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