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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结合我省药品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所公布的药品价格,均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即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9月15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列剂型规格,相关企业要及时上报我局审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附表:一、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 抄送: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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