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的通知
东价发〔2008〕66号胜利石油管理局定额价格管理中心,市自来水公司、供气站,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发[2008]7号),经市政府同意,对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自2008年7月1日起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同价。即服务业用水价格由4.55元/立方米降到工业用水价格3.35元/立方米、用气价格由2.00元/立方米降到工业用气价格1.80元/立方米。
各经营单位要克服困难,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决定,严格执行上述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降价政策的,严肃查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