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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特急 发改价格[2006]1642号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统一粮食运价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粮食免收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0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全部出口粮食(包括饲料用粮)全额免收铁路建设基金。请铁道部具体组织落实。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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