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机构设置 | 价格管理 | 收费管理 | 明码标价 | 价格投诉 | 价格鉴证 | 价格监测 | 办事指南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6.06.0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6-06-06    鲁价格发[2006]120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剂型规格,自规定之日起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局备案;未列剂型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省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调整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时降低药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我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其价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和澳大利亚科鼎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
  四、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版权所有 @ 东营区物价局 地址:东营区新区1号办公室
电话: 0546-8228148 电子邮件:dyqwjjstt@163.com